「校外實習」課程申請表

本系實習機構認定原則如下:

1.統一分發:本系教師赴國內外公民營機構進行評估,依雙方協商提供之名額,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統一進行媒合作業,並依媒合結果,與實習機構簽訂合約書。(以系網公告或系辦通知為主)

2.自行申請:請於每年4月底前,提出實習機構審核作業。

3.教師產學研究計畫案:學生參與指導教師及合作廠商簽訂之學校產學合作計畫案,於每年4月底前依規定提出申請審核作業。

4.校內場地實習:學生因執行本系訂定之工作計畫且得以藉此學習相當程度之專門技術者,得以本系車輛實習工廠或相關實驗室為實習場所。依本款辦理之實習機構認定,於每年4月底前依規定提出申請審核作業。

相關表格如下:(請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