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校學則第50條之1規定辦理。
二、 凡本校110學年度入學碩士班一年級學生於規定時間內填寫「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碩士班轉系(所、學位學程)申請表」,並備妥擬轉入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繳交資料,經原肄業系(所、學位學程、專班)及擬轉入系(所、學位學程、專班)雙方主管同意。
三、 轉系(所、學位學程、專班)經核准後,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學位學程),當學年度若辦理休學者,其轉系(所、學位學程、專班)自始無效。
四、 申請案經同意並送教務處陳核後,學生於碩士班一年級第二學期正式以轉入系(所、學位學程、專班)辦理註冊。
五、 學生經轉系(所、學位學程、專班)註冊生效後,得於一年級第二學期加退選期間,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學分抵免。
六、 有關事項請詳閱相關連結,網址:http://aa.npust.edu.tw/apply/Transform_M/Trans_M.html